□彭仲芳 邹远翔特约通讯员 周超文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妇女甘某在与丈夫因离婚分割财产时,依法顺利地获得了城区的一套房的所有权,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纳溪城区务工多年的大渡口镇妇女甘某与丈夫黄某因感情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协议离婚时,甘某与丈夫黄某达成协议,婚姻存续期按揭的一套房子归3个孩子 (后2个为双胞胎)中的儿子所有,男女双方都享有房屋居住权;一台面包车归黄某所有;尚欠的16.7万外债由甘某偿还;3个孩子由甘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5000元生活费至2018年10月,其后每月支付1500元。
协议离婚后,甘某与黄某依然共同居住于原有的房屋中,并共同生活到2015年7月。但在此期间,黄某并没有履行协议——每月支付3个孩子5000元生活费。
2015年12月,甘某与黄某的小女儿不幸因车祸遇难,共获赔偿金55万多元,在扣除共同支出的费用后,尚剩余40多万元。面对剩余的赔偿金,黄某向甘某提出2人共同分配要求,但遭到了甘某的拒绝。甘某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请求法庭重新对离婚后财产、债务和孩子的抚养费等给予重新确认,尤其是要求黄某一次性支付2个孩子生活费每月1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共计181800元。
近日,纳溪区江宁法庭对甘某诉黄某一次性支付2个孩子抚养费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通过审理,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耐心对甘某和黄某做工作,之后,再对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对孩子的抚养费支付标准认定作出判决——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折价后所有权由甘某持有,甘某一次性补偿黄某13万元;折价1.5万元的面包车为黄某所有,由黄某一次性支付甘某7500元;共同债务16.7万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即83500元;女儿因车祸死亡赔偿金扣除共同支出后,按甘某60%、黄某40%的比例进行分配;甘某提出2个孩子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根据黄某的实际能力,确认为每月900元,一次支付不切实际,改为从2016年6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至独立生活为止。
新闻推荐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政法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走进罗汉街道建设村,向村民调查了解基层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并发放了监督联系卡。该区注重点面结合,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点对点”网格化执纪方...
泸州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泸州,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