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27岁的陈某骑着父亲的通胜牌电动三轮车,行驶在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一段,被交警拦下。后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而陈某无法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最终,交警以陈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罚了他1000元。
陈某虽然交了这笔钱,但他认为自己骑的是非机动车,没行驶证,也不用办驾驶证,于是将交警支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江阳法院一审、泸州中院二审均认为,交警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正确,维持了交警对陈某的处罚。
江阳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支队有权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本案中,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不具有非机动车的种类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交警支队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正确。后来,江阳法院判决维持泸州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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