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 吴启军
近日,成都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与泸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泸州公司)的代理人终于坐下来协商并达成协议,伍某承诺分期偿还欠款,法院解封股东的房产,一场持续12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得以和解。
工作不实 导致巨额损失
2003年,泸州公司承建的2栋房屋出现沉降、墙体裂逢,该公司对房屋进行加固和赔偿住户的损失,共花费800多万元,造成该事件的原因为,地基强夯加固处理的设计公司对重要的施工参数未作设计,施工单位强夯加固深度偏浅,对深层回填土未得到有效的加固,检测公司对地基强夯加固处理质量检验时深度偏浅,未发现回填土存在的质量问题,对存在着质量问题的地基工程作出合格评价,给建设单位造成误区。泸州公司将以上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成都公司、设计公司等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共同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且相互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成都公司承担35%的责任。
连带责任 公司躲过一时
在执行中,法院冻结了成都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了16万元后,未查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法院在查询设计公司的账户时,发现设计公司有银行存款,就划拨了设计公司的银行存款。设计公司连带承担了应由成都公司承担的150万元,该案执行完毕,成都公司暂时躲过一时。设计公司对该判决提出申诉,认为该案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11月,经再审,改判去除了成都公司、设计公司等单位之间相互的连带责任。设计公司向泸州公司申请执行回转,泸州公司再次申请执行成都公司。
隐匿财产 股东被追责任
在执行中,法官找到成都公司的工商登记住处,营业场所早已更名易主,查询成都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账户早已停用,查询成都公司的工商登记,该公司已因未年检被吊销,给法定代表人伍某打电话,伍某称没有钱。执行陷入僵局,申请人失望了,这150万元不就成了泡影了吗?办案法官没有放弃,反复查看该公司的资料,发现,该公司2009年末的财务报表中,公司有15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而2009年申请人已申请执行,并且已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应用该款偿还债务。
这笔钱哪里去了?于是法院制作了扣押该公司2009年后的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裁定,并要求该公司限期清算。但公司拒不提供账簿,拒不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泸州公司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追加成都公司的6个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查封了6个股东的房产及冻结了股东的银行账户,成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某才出面协商此事。最终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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