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公司看中房子后交了3万元意向金,筹齐房款正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却被中介告知,房没了。
日前,泸州市民崔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郁闷事。对此,有律师指出,“法律中并没有意向金这一概念。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或中介以意向金混淆定金,目的是为了规避违约风险。”
今年11月2日,崔女士通过泸州智博房产江阳中路店,相中了山地名宅14-1-16号房。根据中介要求,崔女士交了30000元,智博地产向崔女士出具了收据并注明,该款为购房意向金,“若转合同成功则自动转为定金。”然而,几天后,也就在崔女士筹集起房款准备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却被中介告知,房没了,只能退还崔女士30000元意向金。
昨日上午,智博地产江阳中路店负责人朱某表示,委托他们销售的开发商已将房屋卖与他人,房子现在确实没了,“依照法律,我们只能退还对方30000元。”
对此,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表示,将定金概念转换为意向金、诚意金等,中介一方面套牢了购房者,另外一方面则可能用同一套房子,中介或开发商多方收取意向金,最终以价高者购得,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主要是由于意向金、诚意金等,能够约束的只是购买人,而对中介以及开发商约束有限。”因此,冯骏建议,市民交意向金一定要慎重,“即使交,也应该以明确的合同条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任人宰割。”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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