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前预交定金或订金,可能会给消费者惹来麻烦。近段时间,泸州市龙马潭区频发定金消费纠纷,给消费者发出了理性消费的预警。龙马潭区工商局提醒,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维权时却有着较大的差别,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应多留个心眼。
定金惹麻烦工商调查否定“强卖”
近日,龙马潭区工商局商贸城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李女士称自己在某灯饰商店购买灯具,遭到商家强卖。经工商部门调查,李女士于今年3月在某灯饰商店订购了两万余元的灯具,与商家签订了订货合同,并交付了3000元定金。
一周后,李女士不想要这些灯具了,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定金。经双方协商,由李女士在商家门市内自行选择3000元左右的商品,商家不再退还定金。于是,李女士选择了总价约3000元的两款灯具。然而不久后,李女士再次向商家提出只要其中一款灯具,要求商家退还剩余定金,此时商家则不同意李女士的要求。
工商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而该情况不属于强卖。经调解,消费者同意按照之前同商家自行协商的内容,在商家门市内再选购一款价值相当于剩余定金的商品。
类似纠纷频发工商提醒多留个心眼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龙马潭区工商局获悉,近一个月时间内,该局受理了大量定金纠纷投诉。绝大多数消费者都吃了“哑巴亏”,给商家预交的定金都无法返还。为此,龙马潭区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订购商品前一定要想清楚是否要购买,如果确定要购买再给付定金,最好多留一个心眼,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执法人员解释说,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还有一种叫做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执法人员说,订金和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被认定为是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以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阮锋 王馨苒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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