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泸州“10·17”事件涉案刑事案件9件11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冯建、何正国、陈锡均等11人分别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9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发生在龙马潭区红星路的“10·17”事件中,11名被告人分别参与实施了打、砸、烧、冲击国家机关场所、妨害执行公务等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危险、道路交通堵塞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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