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
在昨日召开的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闻通气会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了两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案例一:建材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021年3月17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脱硫塔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将循环水pH值控制在8-12之间,且塔体存在多处裂缝及循环水渗漏现象,未及时开展维护检修,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罚款42.0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酒类企业偷排废水
2021年10月22日,接生态环境部赤水河流域排污口排查组移交线索,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古蔺县源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酿酒车间的酒糟渗滤液未经处理,通过地埋涵管、雨水沟直接排入盐井河,并通过用砌砖的方式进行遮盖来掩饰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8.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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