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波尔 本报记者 曾臻
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凝聚你我的力量”。作为消费者,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除了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外,必要时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本报邀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身边案例以案说法,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同时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别赚“黑心钱”。
案例一:
吃了我的药,病痛全跑掉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销售药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泸县百和镇摆摊,宣称自己能够治疗风湿病、关节痛等病症。汪某、杨某等14人听说这位郎中的药很管用,纷纷前往求医。王某按每人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采用“烧灯花”、打火罐、贴膏药等方式医治,并配送不明成分药丸给患者服用。
同时,王某还告诉这些来看病的人,自己有河南少林寺制造的“麝香舒筋丹”,疗效特别好,每瓶200元至600元不等。部分购买者在服用王某售卖的药丸后出现呕吐、心慌、疼痛加剧等不良反应。其中刘某、冯某等7人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后经市食药监局认定,王某销售的“麝香舒筋丹”系假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药等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从严惩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生病后要到正规医院接受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应选择正规渠道,并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
案例二:
还没购物,我就摔倒了
市民黄某去水井沟某商场的超市购物。当她步行通过超市通道时,踩到通道地面油渍滑倒。随后,黄某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继续进行门诊检查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7247.93元,出院后因康复需要购买了医用拐杖等康复器械,支付1512元。近日,黄某将商场超市所在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管理人,在其经营管理场所对黄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明知事发通道地面光滑且有油渍,极易造成行人摔倒,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只是用纸壳予以覆盖,造成黄某滑倒摔伤,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含续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63474.72元。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处于其控制的场所范围内的人或物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商场超市所在公司履行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发通道地面有油渍的情况下,用纸壳予以覆盖,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切实有效地防止损害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也是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黄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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