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登 本报记者 樊晓兰 曾臻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已于2019年年底全面完成。此次内设机构改革,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多的一次改革,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检察工作新格局。
新长征,泸州检察人不忘初心再出发。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服务大局的忠诚卫士、人民利益的坚定捍卫者,这是泸州检察人不变的誓言。
本期,本报继续报道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检察院工作的新调整、新变化,以及新成立的“四大检察”有关人员的主要职责、履职重点和工作开展情况。
“四大检察”之行政检察
李彬:员额检察官。1997年1月入职以来,先后在泸县检察院、龙马潭区检察院、市检察院工作,从检22年以来,均在办案一线工作。今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调整到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从事行政检察业务。
团队介绍: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是2019年11月该院内设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业务部门,从原来的民事行政检察处划分出来专司行政检察职能,现有人员3名,其中员额检察官1名,检辅1名,书记员1名,平均年龄32岁,法学研究生学历2名。
公式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
作为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之一的行政检察,核心内容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监督,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的法律监督,既包括结果监督,也包括程序监督。就其功能来说,是“一手托两家”,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体说来,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包括:对行政诉讼起诉、受理的监督;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对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监督(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行政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公式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结果监督?
申请对象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且经过法院再审程序作出裁判依然不服的,如果法院未对案件作出裁判、裁判尚未生效,或者案件未经过法院再审程序,都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申请时间需要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监督机关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公式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存在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超期限审理、违法送达、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违法违规情形时,都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申请监督事项要符合行政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递交申请监督材料,包括: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地址及联系方式,法院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其中,监督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公式检察机关办理行政监督案件基本流程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行政监督申请后,由控告申诉部门对案件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本院管辖条件的,受理案件并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收到案件后,会确定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并告知监督申请人,办案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征求监督申请人的意见,最后根据案件审查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3、向法院提出抗诉;4、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5、不支持监督申请;6、终结审查。2019年,泸州市检察机关办理行政结果监督案件25件;审判程序监督7件;行政执行监督12件。
公式行政检察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同行
行政检察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依当事人申请行政监督的案件,还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如发现某段时间某地的持枪案件频发、针对黑网吧及学生乘车安全等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其履行职能,保障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19年,泸州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共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3份,行政机关回复采纳13份。
公式2020年行政检察砥砺前行
今年,行政检察将紧紧围绕“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以办案为中心,突出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着力完善多元化行政诉讼监督格局。一是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打破行政检察案源瓶颈,补齐行政检察短板,助推行政检察出成效;三是要主动对接,畅通行政检察监督外部环境;四是及时调研了解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情况;五是以点带面,夯实行政检察监督社会实效;六是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行政检察职能及履职情况进行宣传普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职能的认知度,扩大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大检察”之民事检察
袁佰武: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从检15年。
团队情况: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共有干警7名,其中员额检察官3名,检察官助理3名,书记员1名,研究生学历以上2人,从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10年以上4人,是一个办案经验较为丰富的团队。
引子:从一则案例说起
甲(钢模租赁企业)与乙建司项目劳务施工负责人丙签订建筑用具租赁合同,合同加盖有乙建司项目部印章,后因租金纠纷,甲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建司和丙向其支付租赁建筑用具的租金。原审法院判决乙建司在其欠丙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甲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乙建司与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环节达成和解协议。
这是一起由检察机关以监督身份介入的民事诉讼案例,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并不涉及监督的问题,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规定中也有相应的监督条款,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其中的监督方式之一。
民事检察的昨天:职能沿革
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早在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后来《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1988年以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直由检察机关的民事和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履职。在2019年内设机构改革中,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原民事和行政检察处分设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个检察部门,分别为第四、五、六检察部。民事检察部门的单设,突出了专业化发展的特点。
民事检察的今天:职能内容
——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情形的,经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如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如不应当停止执行而停止执行、执行措施违法、终结执行违法等,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虚假诉讼一般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提起民事诉讼。通俗地讲,虚假诉讼就是打了一个“假官司”,其目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而达到转移债务人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支持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办理了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支持起诉案件。
以上是民事检察的主要职能,民事检察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具有专业性、程序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专业性体现在检察监督会由专门的检察人员对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程序性体现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不直接对问题进行处理,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后由人民法院处理。对于有和解条件或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则通过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或释法说理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规范性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本身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办案程序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中第三十二条停止执行)。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各类民事申请监督案件151件,通过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提出监督意见28件,其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7件。
民事检察的明天:强化履职
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服务于司法公正,服务于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泸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团队将以此次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要求,在“深”字上做文章,强化履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护航“中国酒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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