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舒敏 苏薇 记者 梅影)消费者发现其所购新车已被投保,怀疑车辆使用过而拒绝支付尾款,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买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车辆运输费。近日,泸县法院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8月16日,被告李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斯柯达明锐轿车一辆,车价9.2万元,购买合同中特别约定车辆为新车未曾使用。签约当日,李某支付定金2000元。当月21日,原告方为李某所购车辆办理保险,并垫付了交强险保险费1225元。
约定车辆交付日,李某声称通过保险公司相关数据显示,其所购车辆已买过保险,怀疑汽车销售公司将该车辆进行二次销售,原告否认曾实际交付和使用,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该汽车销售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车辆从成都厂家发到泸县的运输费2000元和保险费1225元。被告于次月1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解除合约通知函决定解除合同。
承办法官查明,李某办理车辆保险时,当车辆信息输入保险系统后,显示该车已投保商业险,该情况实际属于系统故障,从车型、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码证明该车未投保商业险。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在五日内协助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支付车辆运输费2000元和保险费1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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