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简放鹏) “实行水资源税后,我县许多企业用水量减少了,有的企业取水量减少一半。”5日,泸县地税局综合税政股副股长邵利贤告诉记者。
去年12月,泸县县内企业泸州兰良水泥有限公司取水量为3132吨,上交水资源税313.2元。其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与过去同期相比,该公司的取水量少用了一半。
至于减少的原因,邵利贤分析认为:兰良水泥公司的年取水量规定为7万吨,没超过年取水量规定,按照1吨水1角钱标准征收;如果超过了年取水量规定,则按照200%的标准征收,即按照1吨水2角钱标准征收。由于采用金税三期管理系统,只要取水量超标,电脑就会自动操作,按照超标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同理,这也是其他企业取水量减少的主要原因。
征收水资源税后,有无企业采取少报取水量的办法从而少上税呢?邵利贤认为,一是水务部门对企业取水量进行了核定;二是地税部门或单独对企业进行检查,或与相关部门一起执法督查,可从企业的财务报表看出企业的取水量;三是如果企业对取水量做假,一旦被发现,不但要补交应上交的税,还要被罚款。如此,就减少了企业少报取水量的可能性。
至于水资源费改税的好处,邵利贤认为,不仅有利于理顺水资源税费关系,健全地方税收体系,而且能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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