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罗永霞 记者 樊晓兰)“法警,带被告出庭!”8月31日,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此案由泸县法院院长谢杰担任审判长,泸县检察院检察长张胜春出庭公诉。据了解,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法检“两长”同堂问案,这在泸州市尚属首次。
2016年9月15日8时许,泸县毗卢镇人唐某为“改善伙食”,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携带一支火药枪外出打鸟、打兔。当其驾驶摩托车从泸县玄滩镇延福寺往长安村方向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在碰撞的过程中,唐某携带的火药枪走火,将陈某及其搭乘的陈某某、彭某某腿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彭某某所受伤属轻伤一级。陈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陈某某所受伤属轻微伤。经物证鉴定,唐某所持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支,具备枪支致伤力。案发后,唐某自首,后悔不已,同时积极赔付,支付了三名被害人因枪伤产生费用共计23万元,三名被害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
庭审现场,泸县检察院检察长张胜春以公诉人的身份对该案提起公诉,指控涉案嫌疑人犯罪事实。审判长谢杰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根据双方诉辩情况,全面简洁地概括出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对被告唐某非法持有、已被泸县公安局扣押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及黑火药、铁砂子若干,予以没收。
“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同堂办案,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庭审效果好,对法院、检察院更好地办案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前来观摩的县人大代表何光志说。当日,泸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几十位市民旁听了庭审,泸县法院官方微博同步进行了“微直播”。
自全面落实司法改革,推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入额领导带头办理案件已逐步成为法院、检察院办案新常态。泸县法院院长谢杰说:“泸县法院建立入额院领导办案常态化机制,入额院领导不仅要办案,而且要办理那些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据介绍,今年1—7月,泸县法院入额院领导办案已达229件。泸县检察院近3个月入额院领导已办案44件,在办案件6件,参与案件质量评查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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