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和医保工作者:
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救命钱”,是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泸州市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在此,特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树牢法治意识,规范医药服务
通过开展医保普法、守法、执法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全民医保法治意识、诚信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律底线、政策红线,远离违法违规高压线。
定点医药机构——严格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医药卫生和医保服务,诚信履行医药服务协议,自觉规范诊疗行为,严防欺诈骗保;
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医保政策法规,坚持因病施治、科学诊疗、规范服务,坚决守好基金安全第一道关口;
参保人员——树立主人翁意识,从我做起,珍惜医保权益,维护基金安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抵制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使用好、维护好“治病救命钱”。
强化社会共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充分发挥社会共治力量,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权益,重点抵制、举报、查处以下欺诈骗保行为: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串通医疗机构办理虚假住院;
5.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全市医疗保障部门将切实承担起维护基金安全的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能,加强协议管理和监督执法,畅通举报投诉,落实奖励政策,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实际行动展现担当作为。希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监督医保,共同努力,把医疗保障真正办成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举报电话:
泸州市:0830-2513595
江阳区:0830-3123428
龙马潭区:0830-2507275
纳溪区:0830-4211507
泸县:0830-8185902
合江县:0830-5264000
叙永县: 0830-6225077
古蔺县:0830-7204170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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