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康) “被告人王某挪用公款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尚未退还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之间,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前,合江县监委成立后查处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由合江县法院依法判决。
2017年底,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纳王某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交代挪用公款的事实。2018年1月30日,新成立的合江县监委根据问题线索的初核情况,对王某严重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王某利用担任县环卫所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虚设支出等形式,先后9次挪用县环卫所资金共计220.57万元。尽管王某在2017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间,分6次将46.1万元返还县环卫所,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但是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合江县监委给予王某开除公职处分。同时,将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合江县法院根据王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于该判决结果,王某表示认罪服判。
为全面查清王某挪用公款问题,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合江县统筹调配办案力量,安排“老纪检”和“新监察”共同办案,充分发挥各自专长,为锁定证据先后到北京、广东等五个省依法调查、合法取证,为庭审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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