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冰熔)8人团伙,分工作案,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银行卡,并成套出售意图非法牟取利益。近日,合江县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罗某甲有期徒刑6年,段某、罗某乙、李某、郭某有期徒刑4年,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至2万元不等。
2016年至2017年间,陈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由陈某与罗某甲,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身份证和手机卡,然后8人分头行事,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到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各大银行骗领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8被告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手机卡以及骗领的银行卡、网上银行u盾,组成用于出售的“套卡”。团伙成员再统一将套卡交给陈某与罗某甲,由二人销售给“上线”。案发时,8人共计骗领银行卡248套。该案涉及的“上线”,法院正另案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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