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洋 高雨菡) 近日,古蔺县法院审结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罪名以来,古蔺县法院首次审理、宣判的袭警案件。
今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某餐馆吃饭、喝酒,后因酒水费用问题与该店老板发生争执。当日18时许,餐馆老板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到达现场后,陈某某拒不配合,双方协调未果。民警遂口头传唤双方当事人前往派出所调查处理。
据陈某某供述,自己当时酒后情绪非常激动,民警欲强制将其带离现场,心里气愤,抓伤了辅警李某某、咬伤了民警梅某。经鉴定,梅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人民警察不仅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历来奋战在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是维护社会良好治安秩序的主力军,人民警察执法关系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必须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全社会要尊重警察执法,依法依规监督警察执法,建立起“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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