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叶玲 陈攀 记者 曾臻)近日,因连续多天在“某某村交流群”里发表侮辱、谩骂、贬损性语言,古蔺县法院判决古蔺某某村村民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某某村交流群”和“某某社区联系群”两个微信群中连续发布三天,每天两次。
据悉,林某某与姜某某两人系同村村民。4月初,姜某某对自己房屋进行维修,被城建监管部门阻止并叫停。姜某某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得知是1379xxxxx39号码举报后,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程序报批同意后才维修的,并非违建,于4月12日至17日连续多日在“某某村交流群”里发布“1379xxxxx39号码的机主是个×脑壳、×龙包”等侮辱、谩骂、贬损性语言,并对该号码机主的女儿进行言语侮辱。
林某某(1379xxxxx39号码实名制主人)于4月14日得知姜某某在群里骂人的消息后进入该群,在微信群中和姜某某进行辩解。但是,姜某某没有停止侵权行为,4月15日和16日继续在微信群中发送侮辱、贬损性言语。姜某某在社区联系群也发布了同类言辞。随后,林某某起诉到古蔺县法院,要求姜某某在微信群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古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姜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微信群对原告发布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降低了公众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综合评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随后,法院判决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事先经过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在“某某村交流群”和“某某社区联系群”两个微信群中连续发布三天,每天两次。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立即前往姜某某家中,却发现其家门紧闭。执行人员电话联系姜某某,姜某某告知自己在外务工,之后便匆匆挂断电话,还态度强硬地表示绝不会道歉。
正当执行人员在为寻人工作苦恼时,林某某告知执行人员“某某村交流群”解散了,表示必须按照法院判决规定让姜某某道歉,否则将采取不当维权措施。
为避免矛盾激化,执行人员多番考量,寻求执行突破点。一方面向当事人所在社区联系群群主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群主不得解散该微信群,并保持微信群成员稳定。另一方面,走访村组干部和知名人士,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人际关系、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让村组干部加入执行队伍,安抚林某某情绪,继续做姜某某思想工作。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姜某某将道歉内容发送给执行人员审核,准备道歉。而林某某也放弃姜某某在解散的微信群内道歉的要求,接受姜某某在尚未解散的微信群发表道歉内容。为了最大限度恢复林某某受损的名誉权,执行人员请求村组干部协助将“某某社区联系群”成员从33人增加到92人,村组干部、村民、执行人员加入到该群,共同见证、监督姜某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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