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划定了禁捕区域和时间
按照决定,禁捕区域是指以下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赤水河、龙溪河、永宁河、濑溪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泸州段;大洞桥河、龙涧溪,清溪河、马溪河、习水河、塘河、大同河、古蔺河泸州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赤水河流域和本市在此之前宣布实行禁捕的,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国家、省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依法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决定,禁捕期限内,禁止在禁捕区域进行生产性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禁捕区域内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垂钓。
对违反该决定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该决定规定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
为了促进和保障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泸州市将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禁捕水域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市、县(区)将整合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执法力量,探索多部门协同执法;依托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泸机构的执法优势,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还将加强相邻水域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涉渔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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