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0525破1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川05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古蔺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指定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担任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前向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迎宾大道968号碧水兰庭3栋2单元102号 ,邮编646500,联系人及电话:杨先生18731255850,钟先生1389066658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或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系统网络(根据疫情相关情况提前通知会议召开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定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古蔺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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