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四川高速公安三分局十四大队古蔺警组民警在G76厦蓉高速公路震东收费站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泸州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此时,驾驶员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法。随后,因为该驾驶员认错态度良好,民警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并要求驾驶员发“朋友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刻检讨,集齐50个“赞”后才能离开。10分钟后,男子的朋友圈集齐了50个“赞“,交警才对其放行。(《川江都市报》2021年1月5日05版)
交通违法被查,不一定意味着必须记分罚款,对于查处的某些轻微交通违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一些柔性执法措施,从轻处罚。
目前,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都相应出台了轻微交通违法首违免罚的政策。而早在2015年,山西就出台了《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9种轻微违法行为第一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开具提示单,不予处罚。此外,像类似“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非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违规载人”等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集赞免于处罚;违法者将自己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和行为发到朋友圈,保证不再违法,并集够“赞”后才能离开。如果不愿意采用“集赞”的方式,还可以选择担任交通志愿者维持交通秩序15分钟,或者依法接受其相关处罚。
可以说,出于人性化执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考虑,越来越多的城市出台了轻微违法柔性执法政策,对于轻微违法首次免罚,逐渐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
其实,我们常说的“法不容情”,指的并不是完全不考虑人伦情理。实际上,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来看,法理与情理是具有统一性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意思应该是指法理与情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法理和人情碰撞最为激烈的时候,会去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平衡法律的权威性,又可以照顾人情的可行性。执行者应该尽量根据实际情况,找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那个平衡点。
当然,对于轻微交通违法的柔性措施并不是一种放任,而是通过另一种形式的执法,达到其教育目的。对于类似这些违法,并非绝对的免予处罚,一旦教育达不到效果,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同样需要依法进行惩处。
所以,交警利用集“赞”方式的敲警钟,一来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这样传播力度较大的平台,让更多人主动去遵守交通法规,起到极佳的宣传作用;二来可以让交通违法的人意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时常警醒自己不能再犯,更是让所有的交通参与者,真正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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