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5月12日上午,古蔺县消防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古蔺镇凤凰城小区有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上,存在安全隐患。大队监督检查人员立即前往处置。
经核实,两辆私家车停放位置非消防通道,而是多层建筑居民小区内部道路。但考虑到小区内道路消防车通行的问题,监督执法人员当即通知涉事车主,指出堵塞、占用疏散通道行为可能构成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
事后,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两名车主堵塞、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并通知两人到大队罚抄消防法规以示惩戒。两名车主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即表态: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再违法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
再一起来复习一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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