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古蔺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姚某甲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1个月;姚某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姚某甲等5人在禁猎期内(四川每年禁猎期为3月至7月),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使用射钉枪猎获野猪(列入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1头,并将野猪分食;同年6月,姚某甲等5人及胡某某(另案处理)在禁猎期内,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猎获野猪1头并分食。后侦查人员在姚某甲家中查获野猪头1个,野猪腿2件,铁夹机11副;在姚某乙家中查获铁夹1个,猎网10张;在胡某某家住房外的铁匠铺内查获疑似枪身部件3支,疑似枪管2根,疑似猎枪弹25颗,猎夹6副。庭审中,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鉴于5被告人已被羁押5至7个月不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刘洋 李庆
新闻推荐
为环卫工人提供真诚服务向市民讲解金融消费知识对到访学生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指导客户线上操作金融业务□马婧瑶本报记者蔺...
古蔺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古蔺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