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5日,一消费者投诉称,6月12日在古蔺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家用汽车,该公司代收保险费共计4944元,上户费300元。之后消费者发现代缴车辆保险费为2611元,该公司多收取了2333元保险费,且收取了300元上户费后未提供相应的办理服务。事发后,消费者多次到该汽贸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其多收的费用并提供保险单未果,遂投诉请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古蔺县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前来处理此事。公司负责人称,消费者通过朋友介绍来订购车辆,该车价款为11.49万元,公司收取购车人代办车辆保险费4944元、上户费300元(含保险费、坐垫费、方向套、帖膜、 脚垫等费用)。而消费者认为赠品应该是销售方赠送,不能在保险费中扣除,且该公司未说明赠品需要付费,只是代收保险费4944元,现在保费只缴了2611元,且未替自己办理上户事宜,销售方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嫌疑。经调解,双方仍各执一词,互相不认同对方的说法。
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找到突破点,指出消费者在订车时与该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合同严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在补充条款中对坐垫、方向盘套等备注的是赠送,但又备注价格,且该合同未严格按照格式条款合同要求填写,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对合同的理解。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该公司在代购保险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具体购买险种和费用,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坐垫、方向盘套等费用算在以内予以扣除,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且属于不公平交易。该公司也未向消费者提供上户服务,违反双方约定。经过耐心解释,最终该公司承认合同签订不规范,退还消费者2600元(含上户费用300元)。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消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本例投诉分歧点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对于合同约定理解不一致:消费者认为其缴纳的4944元全部为购买保险的费用,其合同中载明的方向盘套、脚垫、座套、贴膜、行车记录仪等为销售方赠送。而销售方则解释方向盘套等为收费物品,非免费赠送礼品,消费者缴纳的4944元包含了上述物品费用,剩余的费用才是用于购买保险的,基于销售方与保险公司长期合作的关系,还为消费者争取了优惠。
结合《消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维权工作人员认定双方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合同,并且已明确在合同补充条款里约定注明了“赠方向盘套、座套、脚垫、贴膜、行车记录仪”,虽然在上述物品后备注价格,但不影响对该条款的解释。按照日常习惯,在购车后经双方协商,确有商家赠送礼品的例子,并且《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加上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经销商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剩余费用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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