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调解案例:
案例1:口罩定价引争议消费调解暖人心
2020年1月27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何先生投诉:家中老人在巴州区某药房预定N95口罩时,该药房的口罩定价为30元/个,现认为定价过高,十分不合理,请予以处理。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该药房30元/个的N95口罩定价,是一个预估定价,因该批口罩仍在采购中,所以不知道该批口罩的购进价格。随后,执法人员向该药房负责人宣传了《消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向其告知要根据实际对商品进行合理的定价,决不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经消委会调解,当天下午药房经营者便主动联系消费者向其确认后续价格会以实际进货价为准。消费者何先生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于1月28日下午给执法人员发来了感谢短信,为他们迅速地反馈和高效的作风点赞,并叮嘱在市场巡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做好防护工作。
案例2:婚宴取消引纠纷消费调解退预付
2020年2月22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肖女士的投诉:她与爱人原计划在2020年1月30日举行婚礼,便于2019年10月6日在某婚庆服务中心缴纳了3000元预付款预订了婚庆服务,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为了避免人群聚集,造成交叉感染,她与爱人决定取消婚礼,但在与对方协商退还预付款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有1300元的扣费并不合理,多次协商无果,现求助协调解决退还预付款一事。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肖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婚庆服务中心所扣除的1300元费用实际并未产生。为此,执法人员多次打电话联系该婚庆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婚礼摄影师及婚礼策划团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他们宣传《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性。经执法人员调解,当天下午该婚庆公司主动退还消费者预付款2300元。消费者肖女士非常满意,于2月22日下午给执法人员寄来了一封感谢信,为她高效的工作作风和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点赞。
案例3:诱导消费化妆品消费调解双满意
2020年2月24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她于2020年2月18日在清江镇某超市购买了1250元的化妆品,营业员说该化妆品具有抗敏、抗皱、美白等作用。投诉者在2020年2月19日及2020年2月23日使用后皮肤均出现了红斑、痒痛等过敏反应现象,遂认为该化妆品存在虚假宣传,并于2020年2月24日前往该超市理论,与店员发生了纠纷。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诉后庚即前往该超市开展调查,查看超市消费记录及消费者提供的过敏医疗证明,了解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后对双方进行座谈调解。执法人员了解到营业员在宣传该化妆品时存在诱导投诉者消费行为,未向消费者说明根据个人体质不同可能会导致部分过敏现象。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该超市负责人退还了消费者购买化妆品费用1250元,并补偿治疗过敏费用500元,并表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会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商品质量的管控,也感谢投诉人对超市经营活动的监督。投诉者也对该次消费纠纷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4:糊涂消费高费用,消费调解应退款
2019年11月17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经过巴州区巴人广场时,巴州区江北盛华堂对面某祛斑美容院工作人员让其到店中免费体验祛斑产品,但其离开时却要收取其3980元的费用,认为不合理。现投诉该美容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请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到达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投诉人在该店进行体验时,该店向其销售3980元的服务,但投诉人一直认为是免费体验,糊涂地进行了高消费,故形成纠纷。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由美容院退还投诉人2980元的费用,投诉人表示满意调解结果。
诉转案案例:
案例1: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数据、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广告案
2019年4月16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办的消费者投诉称4月12日在某网络平台专营店内购买HIV试纸,发现该产品广告宣传网页在广告中所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文摘等未标明出处。
经查明:当事人对在某网络平台专营店发布的HIV试纸宣传广告语内容中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出处依据。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2:某副食店销售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19年5月14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市场上销售有假冒“郎”小郎酒,在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的陪同下对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郎”小郎酒6件,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专业打假人员鉴定,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535.00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3:关于某公司销售过期油漆案
2019年7月18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巴中市12345市民热线消费者投诉称,某销售过期油漆。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门市现场查获过期油漆34桶,货值金额共计28360.00元。
依据《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过期油漆并处罚款15000.00元。
案例4:某超市虚假宣传销售“添姿色·阿道夫”一分钟焗油护发霜案
2019年7月19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随即赶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内有15瓶待售的“添姿色·阿道夫”一分钟焗油护发霜。均贴有售货标签,标签含有“品名:阿道夫一分钟焗油,单价:65.00元,数量:瓶,单品,C级。”字样。
经查明:当事人共售出8瓶上述“添姿色·阿道夫”一分钟焗油护发霜,计销售额434.85元。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5:关于某药店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2020年1月30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在某药房购买的口罩怀疑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袋,精品莫代尔口罩1000个,未标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明等标识;舒适型防护口罩545只,无生产日期标识。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对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对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处罚款:6500.00元;共计处罚款16500.00元。
案例6:关于某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无产品标识的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巴州区某药店在销售不合格口罩。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口罩无标价签,且其所销售的口罩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无产品标识的口罩共2000个,货值金额40000.00元。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对销售无产品标识的口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共计处罚款16000.00元。秦娅记者白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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