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蔺 记者 曾臻) 近日,古蔺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多次向贺某某借款,共计15万元逾期未归还。贺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将该借款纠纷起诉至古蔺县法院。同年3月27日,古蔺县法院判决陈某某归还贺某某的本金15万元及利息。同年7月26日,判决生效后,贺某某于8月6日向古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某为逃避强制执行,动起了“歪脑筋”,耍起了“小聪明”,于同年12月与其前妻孙某某将双方共有的位于古蔺县双沙镇商贸大街的住房办理产权登记,将自己所属房屋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子陈某名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411680元,陈某某所占的50%房屋份额价值人民币205840元。2019年6月7日,侦查人员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古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该案事实及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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