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利娜 记者 梅影)“刘某、刘某甲、孙某某,因你三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法律的规定,对你三人做出各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决定……”9月19日,古蔺县法院法官向涉嫌虚假诉讼的刘某、刘某甲、孙某某等三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
据悉,2018年7月12日,罗某某向古蔺县法院起诉称,2014年10月18日,刘某甲、孙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28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2018年7月左右,刘某甲、孙某某二人答应在刘某甲的房屋拆迁后将得到的补偿款用于归还该笔借款。同年7月10日,刘某甲在得到补偿款后并未按约定归还罗某某借款。无奈之下,罗某某遂诉至法院,同时对二人的财产申请保全。
古蔺县法院执行局经查询,刘某甲在得到拆迁补偿款150多万元后,于当日转入刘某(系其同胞亲妹)银行账户149万元。罗某某认为刘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申请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时申请冻结了刘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万元。
在刘某被追加进罗某某与刘某甲、孙某某民间借贷案后,刘某辩称刘某甲转款给其的149万元系归还借款,至今刘某甲尚欠其90余万元,遂向法院起诉刘某甲、孙某某归还余下借款,并在庭审中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欠条、借条等证据。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系亲兄妹,双方具有特殊的利害关系,且庭审中双方只提供了对其有利的不完整部分银行交易记录;刘某、刘某甲、孙某某对200余万元的借款事实无任何争议,对对方出具的一切证据均予以认可,不符合常理;双方有一份借条和两份欠条系在起诉前补写,因第三人罗某某对该欠条有异议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后,原、被告双方才自认是补写的,显然双方经过周密协商作出了虚假的陈述;双方陈述的借款金额及利息支付情况完全不一致,无法说清款项的形成来历;二被告在该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外仍有其他民间借贷纠纷尚未解决,原、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或恶意,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法院综合判定,刘某、刘某甲、孙某某的行为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了刘某的诉请。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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