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庆 记者 曾臻)近日,古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被告人余某醉驾连续酿成两起事故,获刑10月并赔偿近40万元。
2017年10月22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往永乐镇方向行驶,行至古蔺镇保安桥桥头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陈某某驾驶,车上搭载李某某)发生碰撞后,余某继续驾车行驶。行至古蔺镇环城路电力公司旁,又先后与罗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及胡某某家的门面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李某某受伤,罗某某的小型轿车与胡某某的房屋、物品受损。交警赶至现场处理的过程中,发现余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其带至古蔺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经鉴定,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4.4mg/100ml;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致残程度为七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余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向古蔺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余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9070元。
经审理,古蔺县法院认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93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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