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瑞莉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1日,古蔺县古蔺镇枣林村三组的消费者蔡先生到古蔺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购车,该公司销售人员介绍,在该公司购车可以享受低首付、零月供政策,消费者支付36%首付和上牌费用就可以在该公司购买任意一款汽车,按揭款由经营者归还,但需用消费者蔡先生的身份证向银行办理按揭。蔡先生当天就交了1万元订金,第二天蔡先生去签订购车合同时发现该合同第八条对自己不利,于是向银行咨询,银行觉得风险很大,不再向蔡先生办理按揭。蔡先生提出退还订金,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于是蔡先生向古蔺县消委会投诉。
古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蔡先生已经交了订金并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蔡先生所需款式汽车已订购好了,合同应继续履行。蔡先生认为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后拒绝办理按揭,加上购车协议第八条对自己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订金。双方分歧过大,古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多次调解,向经营者讲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消费者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及购车协议第八条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退还蔡先生订金8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分歧点在于,经营者认为消费者蔡先生已经签订订车协议并缴纳了订金,而且预定了消费者需要的车型并产生必要费用,消费者蔡先生不履行协议将导致经营者的损失,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消费者蔡先生因为银行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不再办理按揭业务,致使自己不能继续履行协议,而且购车协议第八条对自己显失公平,所以请求解除合同,要回订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蔡先生享有公平交易权,购车协议显失公平,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加上因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消费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古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将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向消费者和经营者讲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古蔺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为消费者订车的费用在订金中扣除,退还消费者蔡先生订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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