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渊 王叶玲)12月4日,古蔺县首例污染环境罪案开庭公审。法院结合刘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环境污染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6月6日晚,古蔺县丹桂中学学生在校洗澡时,发现洗澡水有臭味。第二天,古蔺县环境监察大队接到丹桂镇村民反映,家里放出来的自来水浑浊并带黄色,有猪屎臭味。经现场检查,发现丹桂镇现龙村七组养猪个体户刘某将养猪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溶洞,并进入丹桂场镇饮用水取水点的水体,造成饮用水源污染。8月1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古蔺县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污染环境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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