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琪婷 范成林)近日,古蔺县法院审结首例恶意诉讼案,并对恶意诉讼的廖某进行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了解,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蔡某、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廖某于2016年7月向古蔺县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不服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古蔺县法院重审的民事裁定。2017年6月5日,古蔺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原告廖某与被告就挖掘机所完成工作量究竟以哪个标准计价发生了争议,原告提供了补充协议一份,上面印有被告蔡某指纹,但并未注明签订时间,也没有被告签名确认,该约定就挖掘机费用问题进行约定,约定挖掘机破碎的价格为800元每立方米,原告认为应该按照该协议约定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而被告辩称并没有与原告就挖掘机计价问题签订过任何协议,而是与原告口头约定让其联系挖掘机进行作业,中间不收取任何差价,原告与其联系的挖掘机约定按400元每小时计费。这两种计费方式产生差价164800元。在审理中,审判法官就补充协议签订情况充分了解,并在案件审理中就补充协议的文字书写和印章加盖顺序三次向原告廖某进行核实,廖某均认定补充协议是先书写内容再加盖印章,并在考察了廖某的教育程度以及工作经验后,要求鉴定机构对该补充协议捺印和写字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补充协议中的朱墨时序是先捺印后书写文字,原告的谎言被拆穿。
古蔺县法院对恶意诉讼的廖某进行罚款5000元的处罚,昭示了古蔺县法院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决心,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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