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铭 周云) 7月20日,古蔺县法院二郎法庭法官应民事案件代理律师的申请,根据市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发出了古蔺县法院的首份《调查令》。
今年7月,古蔺县法院二郎法庭受理了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张某某的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证据,便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案件承办法官在严格审查后,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并签发了《调查令》。随后,案件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到有关单位成功调取了涉案相关证据,案件审理顺利开展。
据了解,《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由管辖案件的法院依据申领人申请或主动签发的供持令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搜集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书。《调查令》的使用,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信息,有利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和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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