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在去年两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试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探索
◎县委书记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区县长为第二责任人,区县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各区县政府常务副区县长和市级部门排位第一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本报记者 刘星
“四川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下足了功夫。”3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第16督察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吴鑫来川督查安全生产时,对泸州先行先试“党政同责”赞不绝口,“泸州之举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益参考。”
先行先试源于痛定思痛。去年,泸州先后发生古蔺县“3·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血淋淋的教训面前,泸州决心从制度层面、从根源上破解安全生产顽疾。
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在2013年6月25日出台《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随后出台的《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党政同责”的责任体系,防止出现漏管、重管和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安全生产以前是县长抓,现在书记也参与抓,力度当然不一样了。”泸州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区(县)委书记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督促政府、党政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加强安全检查、安全维稳等六项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力量,督促政府安排常务副区(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选拔到区县安全监管局领导岗位上工作。
“过去一般是政府副职领导抓安全工作,现在明确到常务副区(县)长来抓,力度肯定不一样。泸州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启迪。”记者走访全省不少区县,县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均表达了这一想法。
《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如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区(县),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市政府述职,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降等排名;自“一票否决”决定做出之日起1年内,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党委、政府及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目前,责任体系的建立已初见成效:今年1-2月,泸州市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同比下降24.2%;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1.8%;受伤人数同比下降22.4%;经济损失同比减少22.3%。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和重大事故同比下降均为100%。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初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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