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海斌(男,43岁,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村民),2019年8月22日,醉酒驾驶豫A51AJ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文县临江镇将家湾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李敏(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30日,醉酒驾驶甘KS61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212线577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张小军(男,51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碧口镇村民),2019年7月23日,醉酒驾驶甘KM29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碧郑路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李文生(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8月28日,醉酒驾驶甘KP636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县东坝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李艳超(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尖山乡村民),2019年8月29日,醉酒驾驶甘KB33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212线507km+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王斌斌(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12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中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张晓舟(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6月27日,醉酒驾驶甘KE012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城关镇万达啤酒广场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余永祥(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丹堡镇村民),2019年7月5日,醉酒驾驶甘KE067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东坝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田阳(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丹堡镇村民),2019年8月19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东坝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赵玉林(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石门镇村民),2019年8月22日,醉酒驾驶新F78A0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文县石鸡坝派出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强艳刚(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铁楼藏族乡村民),2019年8月22日,醉酒驾驶甘KS96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北门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李建忠(男,38岁,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草地乡村民),2019年8月21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石鸡坝派出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谢吉平(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坊镇村民),2019年8月19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东坝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马靖(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1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北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李伟(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8月16日,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桥南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龙岳瑞(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营镇村民),2019年4月10日,醉酒驾驶甘K04551(临时)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东江镇一号路小吃市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刘起超(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何坝镇村民),2019年8月15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十石公路1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黄爱弟(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高山乡村民),2019年8月9日,醉酒驾驶甘KS0369号小型轿车,在祁成线3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王毅(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9年6月2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祁成线28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符接会(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稍峪镇村民),2019年8月13日,醉酒驾驶甘KCF70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祁成线1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姚琪林(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9年8月10日,醉酒驾驶甘KV929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西美国际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郝淼(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居民),2019年8月10日,醉酒驾驶甘K367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西美国际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李永县(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姜席镇村民),2019年8月18日,醉酒驾驶甘KV752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惶城路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黄飞雄(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卢河乡村民),2019年8月10日,醉酒驾驶甘KBA123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西和县西晒公路2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何会明(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9年8月11日,醉酒驾驶甘KA632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西美国际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张高福(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柏林镇村民),2019年9月12日,醉酒驾驶川A6U3P7号小型轿车,在G345线2299km+5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刘常军(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9月3日,醉酒驾驶甘K5737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307线14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张兴昌(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阳坝镇村民),2019年9月4日,醉酒驾驶甘KDZ23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康阳路73km+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崔龙龙(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姜席镇村民),2018年10月5日,醉酒驾驶甘KDT0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西和县白水桥头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刘文军(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兴隆乡村民),2019年8月16日,醉酒驾驶甘E3N87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地税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马成义(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镇村民),2019年7月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徐合线55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王亚军(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9年7月23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杜香娃(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7日,醉酒驾驶甘KD83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王自哥(男,51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7日,醉酒驾驶甘K1376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大南街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张稳朝(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5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东中山路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李吴会(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雷坝镇村民),2019年7月25日,醉酒驾驶甘KW89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雷王路3km+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窦澈(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19日,醉酒驾驶甘KBB6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新关路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杨鑫(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2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袁尚伟(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白河镇村民),2019年7月12日,醉酒驾驶甘KW565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礼县白铨路10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周锐(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石堡镇村民),2019年7月27日,醉酒驾驶甘KS5857号小型轿车,在礼县拓荒牛丁字路口(财政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马定保(男,54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马河乡村民),2019年6月1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礼县盐马路2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2.罗春风(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9年5月18日,醉酒驾驶甘KEC0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东翠路5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3.杨德运(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7日,醉酒驾驶甘KK898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东中山路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4.李林(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9年7月12日,醉酒驾驶甘KD7397号正山路载货摩托车,在徐合线34km+9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5.黄博(男,25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居民),2019年7月18日,醉酒驾驶甘E87356号小型轿车,在礼县环城南路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6.郑佐峰(男,26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居民),2019年9月20日,醉酒驾驶甘KCC105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康望路1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7.赵玉超(男,2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9月21日,醉酒驾驶甘KBD68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县城关镇南街(大峡口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8.苏丞龙(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28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东江一号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9.高路过(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街居民),2019年9月7日,醉酒驾驶甘KCF33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黄鹿坝通村路5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0.王菊平(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9年4月2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兰渝线456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田晓红(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甘泉镇村民),2017年2月11日,驾驶甘K7290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胡家坪村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毛成芳(女,36岁,甘肃省定西市岷县茶埠镇村民),2019年1月5日,驾驶甘KAQ368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西延伸段8km+9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3.樊新林(男,5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8年2月26日,驾驶甘K50112号三轮汽车,在国道345线108km+6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孙小龙(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8月25日,饮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城关镇彩虹桥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张艳琪(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7月26日,饮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韩家坝大桥北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3.王建林(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枫相乡村民),2019年6月12日,饮酒驾驶甘KK212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梁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4.谢学恭(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9年4月26日,饮酒驾驶甘KBD556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武都区姚寨镇姚寨沟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5.张香龙(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2019年7月17日,饮酒驾驶甘KW96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环城南路6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李海(男,32岁,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阳长镇村民),2018年5月21日1时10分,驾驶甘A5R0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海高速496km+840m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被民警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颖镇查获肇逃逸车辆并抓获嫌疑人。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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