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丽) 时任省公安厅警务保障处处长一职的李某,却替犯罪嫌疑人“说情”并收受贿赂10万元。陇南文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7月6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替人说情受贿10万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21日,兰州海洋石油公司董事长李某甲(另案处理)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贷款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甲羁押期间委托朋友米某某(系中国人保财险兰州庆阳路服务部副经理,另案处理)帮助其管理公司。期间,李某甲之子李乙(另案处理)对时任省公安厅警务保障处处长的被告人李某(与李某甲系朋友关系)打电话,让被告人李某帮忙问问案件情况,被告人李某答应了李乙的请求。后李乙出逃。出逃期间,李乙给米某某打电话,让米某某找李某帮忙活动案件。2011年7月1日李乙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贷款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李乙被刑事拘留期间,米某某找到李某,李某答应帮忙,说看能不能找一下领导把李乙先取保候审出来。随后李某向省公安厅主管领导、白银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和办案人了解案情,打听消息,希望帮忙给李乙办理取保候审。后李乙被白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李乙与米某某一起将10万元钱交给了李某。李某受贿的10万元已于2015年4月10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追缴。
陇南市文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犯受贿罪获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对此,陇南市中院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李某甲涉嫌犯罪的案件由白银市公安局刑侦部门侦办,上诉人李某系甘肃省公安厅警务保障处处长,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不对口,对该案不具有主管权,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过程中,利用的并非是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本人在甘肃省公安厅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原审认定上诉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准确,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另外,原审法院认定的起刑日期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身为人民警察,替犯罪嫌疑人“说情”并收受贿赂,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使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受损,权钱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危害较大,不宜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量刑适当。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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