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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检查组自2018年8月3日起对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日期起至2018年8月3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以上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和实地核查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均未联系到相关纳税人,查无下落,故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请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电话:0939-826051513993910408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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