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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致醉驾身亡 车主要担责

来源:甘肃日报 2015-07-02 14:01   https://www.yybnet.net/

借车给朋友致醉驾身亡 车主要担责

本报记者 徐俊勇

王某和孙某是好朋友。2013年12月14日,王某借孙某的摩托车去了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之后,王某叫孙某去武都城区玩耍。之后两人去了孙某在两水镇清水沟租住的家中,王某与其姐夫、孙某等4个人一起喝酒吃饭,孙某没有参与喝酒。晚上10时许,孙某骑摩托车载着王某返回,途中,酒后的王某嫌孙某骑车太慢,要自己驾车,在行驶至武都一中附近的转弯处时,摩托车因速度太快撞在了墙上,王某当场昏迷,孙某受伤。路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求救,王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2月24日,王某的妻子王萍(化名)向交警部门报案要求处理此事故,交警部门以证据灭失,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为由,未受理。随后,原告王萍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孙某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的一半责任,共计20万余元。

而被告孙某认为,此事他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他虽然有错,但王某属无证驾驶。

【审判】

法院认为,因死者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明知自己无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且酒后超速驾驶摩托车,在无事故另一方的情形下由自身造成交通事故,致本人死亡,其应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孙某作为乘客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但被告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其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且已经在喝酒的情形下,还心存侥幸将摩托车交由王某驾驶,最终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该后果与被告孙某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具有关联性,因此被告孙某应承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原告王萍诉请被告孙某承担交通事故一半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4月15日,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萍经济损失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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