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建芳张霞)8月30日上午10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礼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第一起涉恶案件审理结束。被告人王虎、李云龙等10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虎、李云龙、李研、刘虎林、闫小兵、桑鹏飞、王永吉、魏挺、高永峰、张家兴在管控煤炭经营活动期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等手段,多次在礼县盐官镇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煤炭运输、销售行业,扰乱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
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虎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闫小兵、桑鹏飞、王永吉、魏挺、高永峰、张家兴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二年、一年八个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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