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朱婕
2016年以来,甘肃省法院积极稳妥地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改革试点工作,发挥家事审判的治愈、修复、监护职能,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省法院撷选了部分典型案例,不仅展示了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所做的工作,也是甘肃省法院以司法促社会和谐发展的集中体现。
案例一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被判返还
基本案情:2013年,原告祁某和被告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同年,原、被告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按照本地习俗,经媒人张某给被告的家人送了6万元的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被告家人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原告结婚,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原告失去联络三年。至此,原告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礼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彩礼款6万元。
法官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案例二赡养费有纠纷判决平衡各方利益
基本案情:闫某和陈某共生育五个子女,均已成家。2017年7月26日,陈某因摔伤和患病在瓜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17483.47元。因陈某未参加医保,医疗费未报销。2017年11月13日,闫某和陈某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儿子承担陈某住院费。庭审中,闫某和陈某不要三个女儿承担医疗费。酒泉中院在审理中认为,五个子女对其父母均负有赡养义务,应均等承担赡养费;闫某和陈某不要求女儿承担医疗费,三个女儿应承担的部分由闫某和陈某自行承担,两个儿子应承担的份额由其承担。故判决两个儿子承担其应承担的赡养费份额。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种赡养扶助义务不是来自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约定,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履行。本案中的五个子女对原告的医疗费应当均等分担,但考虑到老人的意愿,家庭成员的权益以及相互之间的和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两个儿子在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平衡了各方利益,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案例三遗产继承纷争保护合法物权
基本案情:原告孙某与两名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其兄弟姐妹共四人。年幼时他们与父母同住位于会宁县会师镇一所平房院内。四人成家后与父母分家另过。原、被告父亲1997年去世后,原告孙某又搬入该住宅与其母亲一起生活,照顾母亲,直至2016年10月其母去世。原告母亲在世时,曾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位于会宁县会师镇的住宅赠予原告。2017年,两位被告人得知情况后,回来占用了房间。原告孙某认为,二被告占用该房屋属于侵权行为,遂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搬出所占用的房屋。而被告人认为其母所立遗嘱无效,兄弟姐妹四人都对母亲尽了赡养及丧葬义务,该房产应该由原、被告兄弟姐妹四人按份分割。白银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基于遗嘱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对该不动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被告占用该房屋,属于侵权行为,法院判决二被告搬出占用的原告房屋。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继承,而非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审判实践中,对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的,均是充分尊崇已逝者意愿而对其遗产进行分配。本案中,既考虑到尊崇被继承人意愿,又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赡养老人相契合,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在分配遗产中可以多分,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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