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苏叶于娟
今年5月5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查明,5月4日下午3时许,在部分微信朋友圈中出现的两段血腥视频信息系造谣,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传播不实信息的用户鲍某某被给予行政拘留5天,并处500元的处罚;3月1日,平凉市崆峒公安分局查处一起在微信朋友圈散布网络谣言的治安案件,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3月16日,22岁的礼县籍大学生陈某福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被礼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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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微博、贴吧、网盘等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沟通工具,一旦涉及纠纷,其中的聊天内容真的能成为诉讼证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今年10月1日起,无论是谁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发布消息,均一定要谨慎,否则其内容可能成为你给自己挖的坑。
哪些电子信息会成为“呈堂证供”?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着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现在,随着《规定》的出台,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有了严格规定。
除了朋友圈,还有哪些电子数据可以“入围”证据呢?
《规定》显示,电子数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以及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规定》,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周东升介绍说,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是电子取证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最终鉴定结果可作为定案法律证据。
“朋友圈”里开玩笑一定会被追责吗?
《规定》一出,立刻引发大家关注,有人不免会担心,一些朋友圈中的“玩笑话”是否会因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周东升说:“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那么,《规定》实施后,未来朋友圈、微博、贴吧、网盘这种经常使用的互动工具,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对此,周东升表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此次《规定》旨在规范和明确相关办案部门和法院对于新型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微博微信作为新兴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朋友圈或成呈堂证供是法治进步
微信朋友圈本来就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可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公检法机关调查电子证据是有法可循的。周东升介绍,早在2009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中已经做出规定: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微信朋友圈的话语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只是赋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取证的权力,这是法治进步的必然,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金城律师事务所的邹律师说,微信朋友圈成呈堂证供,提醒网民要学法、懂法、守法,不要成为在微信朋友圈里违法的“出头鸟”。
邹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虽然被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真正的“私人空间”,因此,在这里说话、发布信息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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