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白银讯(记者张鹏翔)一名来到落后山村义务办学的青年竟是一名逃犯!近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卫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白银区人民法院认定,1990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白银西机务段工人张胜元去白银区永丰街41栋2号谭延明家中索要借去的液化气罐。谭延明不但不给,并在张胜元准备离开时,接连在张脸部捣数拳,当即将张的鼻子打破流血。
被告人王明卫随后在谭延明的唆使下,伙同他人用拳脚、拖把、砖头及空酒瓶等物对张胜元实施殴打长达3小时之余,致张胜元脑部、胸部等处受伤。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明卫等人将受伤的张胜元扔到白银市火车站2路公共汽车候车点处,后张胜元经送往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据了解,案发后其他嫌疑人先后落网,被告人王明卫父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但是王明卫一直在逃。王明卫潜逃期间,在礼县石桥镇办学并施教,受到当地村民爱戴,直到2010年3月被警方抓获。在庭审期间,王明卫创办教学点的师生以及25名村民联名请求法院对王明卫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卫在同案犯谭延明的唆使指挥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张胜元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王明卫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明卫家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且其在礼县石桥镇办学施教,亦对社会做出了些贡献,故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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