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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子彪实习生高雯天水男子李合冒充警察伙同

来源:兰州晨报 2015-08-06 07:4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高雯)天水男子李合冒充警察,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8月5日,陇南中院终审裁定,李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康县法院一审认定,2008年2月初,女子郑大红(已判刑)认为自己不幸的婚姻是康县女子李红造成的,遂将报复李红的想法告诉她的情人汪权(已判刑),汪权纠集李合等人,以李红曾以婚姻诈骗过其亲戚钱款为由,让李合等人帮其要钱。同年2月22日,李合与汪权等人在郑大红的带领下来到李红丈夫家附近,后于2月24日冒充公安民警将李红强行带走。汪权、郑大红乘班车,其他人乘出租车于当日17时许到达天水。到天水后,李合等人将李红关押在一招待所,其间多次殴打李红强迫其打电话向其家人索要4万元未果。同年3月1日,李红被公安机关解救,汪权等人被抓,李合潜逃。2014年12月5日,李合投案自首。

2015年4月2日,康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合伙同他人冒充公安人员绑架被害人后,进行殴打、胁迫被害人向其家人索要赎金,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李合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宣判后,李合不服提出上诉。

陇南中院二审认为,原判在量刑时既充分考虑了李合系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悔罪态度好的酌定从轻情节,又充分考虑了其系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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