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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取它的生命失去我的自由案情年小金县森林公安局

来源:阿坝日报 2014-09-01 14:47   https://www.yybnet.net/

夺取它的生命失去我的自由

【案情】 2009年12月3日,小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检查一辆白色面包车时,发现车内装有5只动物尸体,经执法人员确认,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盘羊”。经调查审讯,犯罪事实如下:2009年11月27日,马尔康县梭磨乡毛木初村民牟某等人商量狩猎事宜,后彭某等人加入,于12月1日在十八沟猎杀盘羊5只。12月3日牟某驾驶面包车企图销售时被查获。2010年2月8日小金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五年;彭某等五人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牟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州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隐私受保护偷拍是违法

【案情】 2013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遭偷拍的照片。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评析】 近年来,在楼梯、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女性隐私权,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进一步保障人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州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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