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2005年徽县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先农四社滨河路土地,付给先农四社20万元土地征用定金。该款由徽县城关镇先农村某社社长何某保管,其将该笔款未入城关镇农经站账面。2007年8月13日,何某将该20万元存单借给原城关镇副镇长杨某(已逝),杨某将20万元于2007年8月17日以何某名义转存于银行。之后杨某又将该款为其表弟做抵押担保贷款18万元,用于经营煤炭生意,担保人为何某。2009年9月9日,徽县公安局将20万元连同利息9432.03元移交徽县城关镇农经站。
此外,2006年7月3日,何某假冒倪某某签名领取征地款6.5万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当年12月,何某将该款取出用于自己经营的榨油坊资金周转。2007年12月由于群众反映和镇政府调查,其于2008年1月8日将6.5万元上交城关镇农经站。
6月25日,记者获悉,陇南市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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