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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来源:陇南日报 2019-05-02 08:14   https://www.yybnet.net/

1.王建军(男,43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五营乡村民),2018年11月12日,饮酒驾驶甘ECJ13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三桥南口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2.孟峰彩(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苏合乡村民),2019年3月6日,饮酒驾驶甘EJ926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曹鹏红(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苏元乡村民),2018年11月12日,醉酒驾驶甘KK09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石碑村路口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武增强(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9月27日,醉酒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王喜龙(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1月2日,醉酒驾驶甘K70252号三轮汽车,在成县马翻路1KM+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唐利峰(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泥阳镇村民),2018年10月23日,醉酒驾驶甘E85812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支旗中学三岔路口1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李明利(男,49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村民),2019年2月15日,醉酒驾驶甘EBV13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和县过境路1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吕嘉(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村民),2019年2月14日,醉酒驾驶甘KCD004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鱼花公路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谢广战(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姜席镇村民),2019年2月2日,醉酒驾驶甘K7029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姜公路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代正军(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9年1月30日,醉酒驾驶甘EZ982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和县白冯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苏宁宁(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姜席镇村民),2019年2月5日,醉酒驾驶甘KC9899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西苏公路5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吴小江(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村民),2019年1月28日,醉酒驾驶甘KQ1687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吕双林(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原镇村民),2019年1月28日,醉酒驾驶甘KH6285号小型轿车,在西和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张杏(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姜席镇村民),2019年1月22日,醉酒驾驶甘KH86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姜公路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袁双全(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王磨镇村民),2019年2月18日,醉酒驾驶甘KP9559号小型轿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李国强(男,43岁,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村民),2019年1月23日,醉酒驾驶甘JAT041号小型面包车,在成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武伟伟(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19日,醉酒驾驶甘KX33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幼儿园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杨斌(男,48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居民),2019年2月19日,醉酒驾驶甘AFN9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二桥北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张潇(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村民),2019年2月15日,醉酒驾驶甘KH5176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支旗中学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韩金文(男,56岁,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村民),2019年2月17日,醉酒驾驶甘DW2695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江武线21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王振宇(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1月21日,醉酒驾驶甘KAF0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赵谦(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14日,醉酒驾驶甘KF2656号小型轿车,在成县一桥西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费冬至(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2月22日,醉酒驾驶甘KK6126号小型轿车,在成康路11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闫帮世(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16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陇南路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唐健(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8年12月26日,醉酒驾驶甘KBR95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同谷北路北口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孙平(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平洛镇村民),2019年3月8日,醉酒驾驶甘KD9228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旧盘旋路西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贾东平(男,30岁,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锹峪乡村民),2019年2月13日,醉酒驾驶甘JZ6868号小型轿车,在西街小学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苏艳平(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村民),2019年3月20日,醉酒驾驶甘KU9331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支二路10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张旭东(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1月13日,醉酒驾驶甘KK4512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旧盘旋路东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白飞飞(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村民),2019年1月24日,醉酒驾驶甘KAN37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兴清路38KM+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董军亮(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龙凤乡村民),2019年2月19日,醉酒驾驶甘E2P36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张小军(男,4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外纳乡村民),2019年1月24日,醉酒驾驶甘KAQ969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李二红(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1月29日,醉酒驾驶甘KK91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桥南加油站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蒋宗英(男,31岁,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六峰镇村民),2019年1月24日,醉酒驾驶甘EDS530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杨文宝(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1月31日,醉酒驾驶甘KC9916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桥南加油站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冯永生(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村民),2019年3月14日,醉酒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零号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高廷平(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琵琶镇村民),2019年3月14日,醉酒驾驶甘KD296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琵琶镇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李明强(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1月4日,醉酒驾驶甘KAX695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王治虎(男,4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佛崖乡村民),2019年2月28日,醉酒驾驶甘K95116号三轮汽车,在康县S205线96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张治仓(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望关乡村民),2019年3月8日,醉酒驾驶甘K627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S205线9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杨学元(男,47岁,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晓坝镇村民),2019年2月27日,醉酒驾驶陕F8X62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县城区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王杨军(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20日,醉酒驾驶陕F3S163号小型轿车,在康县康望线13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胡军军(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佛崖镇村民),2019年3月5日,醉酒驾驶甘KAT800号小型轿车,在康县S205线96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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