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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来源:陇南日报 2017-06-03 12:22   https://www.yybnet.net/
1、朱巍巍(男,22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店村镇村民),2016年12月15日17时35分许,驾驶甘K2253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成县江武线21KM+40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曹小东(男,40岁,甘肃省成县小川镇村民),2015年9月24日9时40分许,驾驶甘K1991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成县毛镡路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3、魏志刚(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二郎乡村民),2016年11月3日10时2分许,驾驶甘K70337号三轮汽车,在成县支二路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7年6月3日1、杨华(男,45岁,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村民),2017年3月8日23时45分许,醉酒驾驶甘A210E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2、陈旭飞(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川镇村民),2016年11月29日19时4分许,醉酒驾驶甘KT0957号普通摩托车,在成县江武线16公里7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3、李维红(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柏林乡村民),2017年2月26日22时00分许,醉酒驾驶甘KB6613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马街镇大李家村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4、王成宽(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磨坝乡村民),2017年3月2日22时29分许,醉酒驾驶甘KE986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5、王花军(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橘柑乡村民),2017年4月6日00时24分许,醉酒驾驶甘KC2882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南长江大道赵坝加油站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6、成喜云(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7年3月16日23时许,醉酒驾驶甘KF9383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7、王孟涛(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村民),2017年4月5日22时30分许,醉酒驾驶甘KF7771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建设路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8、张利军(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甘泉镇村民),2017年4月6日1时10分许,醉酒驾驶甘KL3070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9、李全明(男,3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7年4月6日00时20分许,醉酒驾驶甘K72618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桥南苏家坝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0、石力燕(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佛崖乡村民),2017年4月6日1时53分许,醉酒驾驶甘KG9476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水文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1、曹瑞(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7年3月28日23时50分许,醉酒驾驶甘K27535号小型面包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2、赵海文(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新寨乡村民),2017年2月27日23时20分许,醉酒驾驶甘KH169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作出吊销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刊登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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