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借他人1800元10年不还,还用刀将要账人划伤。6月11日,陇南市武都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
经审理查明,胡某十年前在成县打工时借了徐某1800元钱一直未还。2012年8月20日,徐某携妻子及女婿张某到胡某工作的成县某水泥厂要钱时,胡某用美工刀将张某面部及胳膊划伤。之后,张某被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上肢及左颜面部锐器伤,经司法鉴定其左面部损伤为重伤。
法院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取得了受害人谅解,遂对胡某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另据了解,2005年,胡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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