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
昨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公布近年来本地典型涉毒案件。据该院阳永乐副院长介绍,近年来,青少年涉毒案件比重上升,应引起社会各界重视,柳州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涉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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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宣判典型案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前,柳州中院首先对谢某华、江某等8人涉嫌毒品犯罪的四起案件进行宣判,其中谢某华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不同刑罚。
据阳永乐介绍,自2015年下半年至今,柳州中院共审结32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58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人48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李某鎏、莫某梅等人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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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判死刑
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获得减刑,2012年7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吴仍不思悔改,于2014年5月12日携带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474克,从广州乘大巴车到达柳州,欲联系毒品买家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柳州中院依法判处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经广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上个月,吴某已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该案判罚体现法院对贩卖、运输大量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毒品再犯、累犯情节被告人的严惩立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具有毒品再犯、累犯情节的被告人虽然曾受到刑罚的惩罚、教育,却不思悔改,仍再次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所以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予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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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贪念铸大错
黄某为获取3000元运费,受人指使,于2014年4月9日早上,驾驶小汽车携带1387克海洛因从宁明县到柳州市。当日晚7时许,黄在新兴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抓获。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黄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的案例。当前,随着毒品犯罪的专业化、职业化和集团化,一些犯罪分子不再亲自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转而藏于幕后,雇佣、指使低收入人员、无业人员甚至是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运输毒品等犯罪行为。有不少人认为,自己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为了获取一些“劳务费”而替他人“跑腿”,应该不构成违法犯罪或者不构成严重违法犯罪。
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犯罪的共犯,同样受到法律制裁。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人们面临利益诱惑时,应该冷静思考是否为法律所容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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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刺激入歧途
2014年10月10日晚,梁某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一KTV包厢办生日聚会,为了活跃气氛,梁购买4400元的毒品供他人吸食。期间,包厢内有6人参与吸毒。同月12日晚,梁购买毒品后又与朋友在前述同一包厢内吸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公安民警从梁的住处查获毒品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基安非他明等。三江县人民法院对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梁不服,上诉至柳州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犯罪。社会上的一些人尤其是年轻人认为,在生日聚会等场合,邀请那些“趣味相投”的朋友一起吸毒,有利于活跃聚会气氛,无伤大雅。然而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达到一定的次数、人数,就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在此过程中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以上,则同时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应当数罪并罚。梁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追求刺激,犯了以上两罪,受到法律的惩处,值得年轻人引以为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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