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黄武)三江侗族自治县同乐苗族乡人大干部杨某伙同村干部,仿冒23户村民姓名套取防火改造搬迁补助款33万余元,被三江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本报2月27日曾报道)杨某不服,上诉称自己并非主犯,要求减刑。5月20日,柳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干部杨某四、杨某木、廖某等人(另案审理),共同贪污公款33.2万余元。其中,杨某分得6.9万余元。为此,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中,杨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杨并非主犯,在共同犯罪中,3名村干部起主要作用,杨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检察机关认为,村干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杨某的决定及主导作用,根本不可能实现;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证据充分。5月20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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