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贾贞妮
上月25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董某林、何某明、何某某、杨某华等16名涉案被告人分别因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据悉,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柳州市宣判的首例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强迫别人与自己 签订运输石碴合同
据了解,本次获刑的16名被告人均系融水本地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年龄最大的黄某康今年49岁,年龄最小的董某林今年23岁。他们中,有12人是同一运输车队的司机,董某林还是车队的队长。
前年年初,董某林等12名被告人得知当地正在建设中的一处水电站的石碴运输业务已发包给某运输公司老板闭先生后,强迫闭先生与他们的车队签订运输合同,并扬言如闭先生将运输业务承包给他人,他们则不让他人的运输车辆通过。权衡之下,闭先生只好与董某林等人签订了合同,并让他们承运石碴业务。合同到期后,闭先生于前年9月以每立方米6.5元的价格与陆先生的车队签订了土方运输合同;以每立方米16元的价格与肖先生的车队签订了石碴运输合同。然而,董某林等人却要求闭先生以高价继续与他们的车队签订运输合同,但遭到闭先生拒绝。
后来,董某林等16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6人均构成一项
或者多项罪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前年9月至11月期间,董某林等16名被告人多次组织策划或参与,煽动村民参与拦截陆先生、肖先生的运输车辆,并对司机进行谩骂和殴打,不允许车辆通行卸料,导致货车被滞留在原地,造成经济损失12.75万元。此外,董某林等人还纠集群众以电站爆破施工震裂村民房屋未赔偿为由,闯入电站指挥部及施工工地威胁工人,阻挠施工,电站因此停工造成85.9万余元经济损失。
当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时,董某林等人又以暴力方法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及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导致执法民警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前年11月12日,当民警在对被告人刘某春进行依法传唤时,从其住处搜到一支以射钉弹内的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4人被认定为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去年11月28日,融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林、何某明、杨某华、何某某、梁某清、梁某军、黄某康、刘某春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董某生、李某雄、董某、刘某兴、马某校、董某军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韦某雄构成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董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刘某春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林、何某明、杨某华、何某某、董某某等12名车队司机在得知某运输公司已将运输业务承包给其他车队后,在微信群内以及在村民之间积极组织、策划将车辆拦停、不允许车辆通行卸料等行为,发表不当言论,鼓动群众参与违法活动,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其中,董某林、何某明、何某某、杨某华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此外,韦某雄、黄某康、梁某军、梁某清等人明知其他被告人是为了让上述车队达到承揽运输业务的目的而拦停车辆,也加入其中,成为犯罪集团中的一员,均是从犯。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林、何某某、杨某华、刘某春4人数罪并罚获刑3年;何某明、梁某清、董某生、李某雄等11人数罪并罚分别获2年10个月至1年半不等有期徒刑;董某某则获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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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融水苗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