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韦晨
记者 李澜
五年前,融水苗族自治县一名七旬老人在当地的某银行办理了一本存折,并将2万元作为定期存款存入该存折。定期期满后,老人却称存折内的钱没了,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经融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日前有了结果。
定期存款“不翼而飞”?
今年1月,家住融水县城已年逾七旬的李先生向融水县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称2013年11月24日,他在当地某银行办理了一本存折,当时将2万元存入该银行并定期2年。2015年,他将定期的2万元及利息1500元一并再次转存定期2年。2017年11月24日,定期期限届满,他来到银行领钱时,银行却告知他存折内没有任何存款,同时还将他第一次开户的存折本换掉,重新打印了一本新的交给他。2017年12月20日,他发现自己的存折本被换便要求银行说明理由,但银行矢口否认更换存折的事实,并拒绝向他支付存折内原有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15万元。
银行称老人早已将钱领走
融水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时,被告银行称,2013年11月24日李先生在该行开户并储蓄2万元,存定期2年至2015年11月24日是事实。但2015年11月24日储蓄合同到期时李先生并未支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笔储蓄及利息合计2.15万元自动转存定期2年。2015年12月6日,李先生本人到该行办理了现金销户业务,当时已将2.15万元转存款及新产生的2.15元利息一并支取,该存折账户下的现金子账户已经办理现金销户。另外,2017年11月24日,李先生到该行仅办理了密码重置业务,并没有更换存折。
因此,银行认为李先生所述与事实并不相符,缺乏事实依据,故拒绝向对方支付涉案存款本金及利息2.15万元。
亲笔签名证实老人记错了
融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李先生已在该银行办理了现金销户业务,将2.15万元转存款及新产生的2.15元利息一并支取,银行提供的证据之一——业务种类显示为“定期一本通支取”的利息清单上有李先生本人的亲笔签名,利息清单记载的实付本息合计为21502.15元。
融水县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涉案银行是否已经将李先生的存款本息支付完毕。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完全可以证实银行已经将李先生的存款本息付清,储蓄存款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该银行无需再向李先生支付该案争议的存款本息2.15万元,李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融水县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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